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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欢迎各位饱受低频噪声(或低频噪音)困扰的住宅用户提供自己的案情、解决办法与途径等。
本联盟旨在为低频噪声(或低频噪音)受害者们提供一个交流、互助的平台,并同时呼吁有关部门意识到并重视这一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和谐生活的噪音杀手,尽快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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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og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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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名称: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 - 呼吁相关法规及生 日志总数:32 评论数量:93 留言数量:8 访问次数:171408 建立时间:200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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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与标准]北京市就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征集意见 文章收藏, 网上资源
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 发表于 2008/1/25 23:18:11 |
|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3日 来源:北京日报 新建住宅隔音情况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有可能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从10月12日起,《北京市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0日。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到居民生活,居民告建筑施工单位、告相邻的营业场所制造噪声污染的案件相当多,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职能交叉导致居民投诉困难。《办法(送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环保、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的职责,从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入手,详细制定了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此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1984年发布、1997年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住宅要验收隔音情况 《办法(送审稿)》提出:设计和使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墙面构件、楼板、分户墙的隔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物隔声情况采用现场测量方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在道路、铁路、轻轨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留有必要的防护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新建居民住宅的销售商应当告知购房者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情况及本建筑的隔声状况,如不告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商给予处罚。 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居民违反规定装修、使用音响器材、安装空调、饲养动物发生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夜间施工要许可并公告 《办法(送审稿)》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振捣、材料切割、物料装卸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必须提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证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3日向当地居民公告并设置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公告内容包括夜间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如果违反规定,城管部门或建设部门可责令停止,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商家不得用大喇叭揽客 针对商家促销噪声扰民现象,《办法(送审稿)》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如果违反,在经营活动中干扰四邻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音响器材,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还可对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等产生噪声的单位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记者 黄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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