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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一丁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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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安乐死”立法是检验人类文化和文明程度的试金石

    -强烈要求立法批准“安乐死(尊严死)”-

    自九十年代末,美国医生基弗里安、公开在电视上播放了他的一段助人自杀的实况录像带,引起社会注意和广泛争论以来。全世界已经有无数有识之士参与进来,以实际行动来响应、支持和奔走呼吁,要求“安乐死合法”。其中也包括一部分有良知的中国开国元勋的后代或经验丰富、医术高超的医生,旗帜鲜明地站出来,公开赞成、支持“安乐死合法”,并恰如其分地赋予其一个更接近人权本质的名词“尊严死”。而且由于他们不懈努力的工作、宣传、争取,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时至今日,除了荷兰和比利时已经正式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相关法律外,加拿大和美国有几个州,也分别批准了一些“安乐死合法化”的个案。让这个一定要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权利的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死观,一直是一个争论不断的议题。更是理智的“人性”和真正的人身自由没有进化到位的证明。因为“安乐死立法”将体现人类社会真正的文明


    据说曾经有一自幼瘫痪在床的女子,写信给人大代表,请求转达人大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建议,并在网上引起热烈的反响和讨论。联想起我们整天价在嚷嚷着“要争取并捍卫”的人身“自由”,却要面对我们现在还根本没有对“自由决定自己生命”的绝对“自主权”,而这个“自主权”甚至还在被大多数自诩为“自由、民主”的社会、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现实。和所谓的“人权”神圣性宣传而言,不能不说是一极大的亵渎和讽刺。笔者要毫无保留地、反对和鄙视这种无谓浪费社会资源、伪劣却华而不实的道貌岸然行为!

    这更是相对于中国古代文明已经达到的水平的一种倒退。因为早在一、两千年前的中国,就对所谓的“自杀”行为(比如爱国诗人屈原的投江自尽,以及后来陆续发生一些知名读书人,用“自杀”来表达忧国忧民之情的事件),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已经体现了中国文化对每一个人的“生命自主权”的尊重。只是到了“反右”和“文革”时代,受到极左的专制、独裁和霸道思想影响,才颟顸地、把“自杀”说成是“自绝于人民”的“罪恶”,反而要将刘少奇、彭德怀、贺龙等对新中国的建立、有着卓越功勋的领导人,用极不人道的方式折磨致死。而至今还迟迟不能为“安乐死”立法,等于在这个问题上,缩到了一些西方国家(如荷兰和美国的个别州)的后面,这不是倒退又是什么呢?

    其实这不仅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早晚一定要面对自己或自己的患病亲人“求生不可能(病入膏肓时),求死不可得(家属坚持继续治疗)”般痛苦时,无法回避的真正“人道”问题,也是人类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解决在医疗费用支付上,已经日益增加到活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无法承受的“社会成本”问题。随着“看病多(各种自然或人为致病诱因增加)、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实,这已经成为产生无数家庭“人伦悲剧”的主要根源之一。更完全属于体现和考验我们有没有真正的终极人权和文明的问题。

    现在西方大多数国家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安乐死”立法,完全是出于一种利益对决的考量。因为这样做的结果,触犯了代表医生和律师等、因有钱所以有势的集团的利益、而必然会产生的强力反对。众所周知,“临终关怀”“病危抢救”“医疗事故处理”和“遗产纠纷”等问题,历来都是这两个行业经济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一旦通过“安乐死”立法,岂不是断了他们一部分的“财路”?当然是万万不可以的,这是适用于动物世界的“丛林法则”所没有涉及到的,所以“人道”反而成了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幌子,那个“将心比心”的人性同情心,反而成了“天性”唯利是图的牺牲品。这也是笔者不屑于当“跟屁虫”来吹捧西方“文明“的一个原因和理由。因为它们在本质上还没有沾上人性“文明”的边!

    所以笔者始终公开、并无保留地,支持要求中国人大通过“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并将其看成是能否重振中国文化,回归真正“文明”正道的标志之一!

    请看18年前在纽约侨报论坛上发表的老文章:为什麽要反对“安乐死”?

    美国一个有名的专门协助别人实行“安乐死”的医生基弗里安,最近在电视上播放了他的一段助人自杀的实况录像带。被检方因此认定是“杀人”而再次被送上法庭,将面临被罚款或监禁的处罚。让我们有必要从另一个更深刻的角度,来思考一下当前连文盲都懂得琅琅上口的“人权和自由”。以免叫了半天,自己反而站到反对一部分人要争取的“人权和自由”的立场上来了.我们总是把追求“幸福生活”当成是“人权和自由”的重要内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幸福”肯定是一种主观感受。有的人喜欢钱,有钱就有“幸福”;有的人追求理想,实现理想就是“幸福”;有的人向往爱情,获得爱情就是“幸福”;…… 。总之,是不能用一个人的标准强加给另一个人的。而“生活”则更要包括从出生到生命结束前的全部时光。而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求生”的欲望,本来就是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一切生物的本能。但是很多人可能都有这类的经历,自己的亲友由于某种意外或疾病,时刻在肉体上要受到极大的痛苦折磨,而又注定没有好转的可能。当我们看到他们天天都得在病床上痛得打滚、哀号、毫无一点尊严可谈时;或他的身体状况,已经注定自己只能从此永远生活在没有幸福的精神痛苦之中时。我们怎麽能忍心剥夺他们在确定已经永远失去幸福的可能后,要想退一步追求自己免于痛苦、维持起码尊严的“权利”呢?更何况这种决定,往往都是在本人处于清醒正常的时候,就预先对生命、幸福、亲情(不想自己万一成为植物人时,给家人造成终身负担)或者还有社会责任感之间,作出的理性选择。我们有什麽资格或理由去干涉这种纯属个人的“自由”?即使从宗教的角度,这也是只能交给“神”去审判,才能决定是对还是错的,否则,强迫人去接受如此不堪的痛苦,等于提前要他入“地狱”,我们人类岂不是有“越权”的嫌疑!

    所以,应该肯定,只要个人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一天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那么, 我们所拥有的“人权和自由”,无论有多少详尽的条文和无微不致的保障,都将是不完善和有缺憾的。理由很明显:我们起码在活着来到这世界上的瞬间开始(先撇开那个有争议的堕胎问题不谈),就获得父母和社会、法律的全面保护。随着年龄增长,逐步拿到各种权利和自由。直到符合法定年龄开始,每个人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自行承担后果的责任-包括成为百万富翁或坐牢甚至被判死刑,这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当我们“自由”地享受了生活,走到接近终点时,已经积累了可能获得的最多的人生经验,本来应该是每个人自己相对最成熟的时期, 其对自己行为的决择,理应更受到尊重。可是现在我们居然以种种理由,完全剥夺了一个人要维护自己活得有尊严的“人权”、和选择自己最后一段路怎么走的“自由”!就像我们开着一辆车上路,途中无论想去哪里或走那条路,都可以享有绝对的自由;偏偏到最后,发现居然没有想停在哪里或什么时候停的自由,而被强行规定只能等油耗尽时停在哪里算哪里!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吗?    

    有人以执行“安乐死”会被某些罪恶企图利用成为“谋杀”的手段,而加以反对,这实在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说法。其实,罪恶可以在任何正当“合法”的面目下发生,这已是生活的常识。我们不是至今还有人怀疑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并非死于正常车祸吗?而历史上的确有些名人是死于某种人为阴谋制造的车祸的(如著名的巴顿将军)。更还有用正常寄包裹的手段以炸弹或毒药杀人的。至于小说、电影中描写的以车祸或“自杀”等各种貌似正常的假象来达到罪恶杀人目的的情节,更是屡见不鲜。难道说我们可以因此禁止开车或关闭邮寄业务吗?事实上,基弗里安的实况录像带,也许反而给人一个启发:这是否是一种最能避免直接暗藏“死亡罪恶”的方式?因为不仅计划可以事前公布,让有关人员或司法部门有消除怀疑的时间,而且整个过程记录公开,比较容易对现场接受”安乐死”的本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判断。只要立法较完善,其制造罪恶的可能,不仅远比上述任何阴谋的实施来得困难,也会比各国警察机构内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机率要小得多的。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是一个真正考验人类理智和良知进步的机会,也比热衷于对名人的“拉链丑闻”的追逐兴趣有意义得多。
    (发表于98.12.12.纽约侨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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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总算遇见一位真正懂“文明”的“人民代表”了!

    『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

    李培根代表认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如果有意愿进行‘安乐死’,当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比如保证当事人在清醒的状态下作出决定等。”李培根代表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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