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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欢迎各位饱受低频噪声(或低频噪音)困扰的住宅用户提供自己的案情、解决办法与途径等。

本联盟旨在为低频噪声(或低频噪音)受害者们提供一个交流、互助的平台,并同时呼吁有关部门意识到并重视这一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和谐生活的噪音杀手,尽快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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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名称: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 - 呼吁相关法规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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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时间:2008年1月25日




[案例报告]低频噪音案难改配电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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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噪声受害者联盟 发表于 2008/8/27 0:37:59

http://www.fsonline.com.cn/news/foshan/lib/200605240106.htm低频噪音案难改配电房规划2006-05-24 14:38   我市首例影响较大的商品房低频噪音维权案终审落定,各方反响不一   □本报记者曾伟荣   5月9日,本报报道了我市首例低频噪音维权案,法院认为低频噪音污染,房屋不适宜居住,终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款。此案终审判决引起不少市民关注,更警醒房地产商在售楼时应明明白白宣传。   首例低频噪音维权案再审   2004年1月,何某夫妇花了50多万元购买了禅城区某楼盘58座102房,购房时,售楼小姐称下层是地下车库。但在收房时,竟发现是小区高压配电房。去年,何某夫妇遂以配电房噪音污染影响他们的正常居住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二审法院认为,高压配电房严重影响了诉争房屋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且开发商在宣传时将地下层平面图与地上层平面图进行分开宣传,以至何某夫妇无法清楚了解其购买房屋的正下方系高压配电房,有违诚信原则。因此于今年初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退还购房款本息。   终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开发商不服该判决,向佛山中院申请再审。记者5月12日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开发商的再审申请,不日将作出再审判决。   低频噪音污染引市民关注   我市首例商品房低频噪音维权案经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市民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审判决结果上,因为按照以往有关噪音污染案件的审 理情况,法官一般只以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噪音是否达标来作为判断噪音污染是否存在的标准,而本案二审法官没有以法律法规未对低频噪音标准作出规定而回避房 屋是否适合居住的问题,而是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明确判决房屋受地下高压配电房的影响,不适宜居住。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在购买房时往往优先选择的就是房屋的周边环境。因此,此案暴露的小区配电房低频噪音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关注。   禅城区张小姐告诉记者,趁着“五一”放长假机会,她与未婚夫看了禅城好几个楼盘,看房时她俩都没在意小区高压配电房的规划位置。“自从看了有关低频噪音污染的有关报道后,我们在看楼时一定会向售楼小姐问清楚欲购房屋的周边环境情况。”张小姐说。   警醒房地产商应明白宣传   从此案终审判决的判词中可以看出,被告开发商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在宣传时将地下层平面图与地上层平面图进行分开宣传,以致处于信息弱势的购房者无法清楚了解其购买房屋的正下方系高压配电房,有违诚信原则。   三水某楼盘工作人员梁小姐说,她以前从未听说小区配电房低频噪音污染问题,此案判决警醒同行售楼时应明白宣传,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南海某楼 盘的罗先生也认为房地产商为避免类似纠纷售楼时应把配电房等相关信息告知购房者。但他认为,小区配电房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划而兴建的,一般不会存在噪声污 染问题,因此也就没有如何去降低或消除噪声污染问题。   此案判决对规划影响不大   市规划局禅城分局法规监察科有关人士表示,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对小区配电房的规划影响不大。他解释说,在土地资源愈来愈昂贵的今天,为节约资 金,开发商一般不愿建独立的小区配电房,而是“见缝插针”地建在地下层等商品房旁边。因此,规划部门会根据小区楼盘的实际情况,在遵循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 配电房位置作出科学规划。   他同时表示,小区配电房因紧邻商品房肯定会损害某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开发商在售楼时应向购房者明示。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紧邻配电房的商品房价格一般要比同楼盘其他商品房低。   律师说法   广东晋元律师所蓝广平律师认为,购房者购房前应尽可能地对欲购房屋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包括问清楚小区高压配电房的位置等。他建议购房者在订 约时尽可能地将相关条文写入合同,并保存好与房地产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宣传等相关资料。在出现纠纷时,应尽快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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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低频噪音案难改配电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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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JQ(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25 21:30:18

购买新房后,竟在超噪音标准的环境中生活了近四年。近日,安徽省首例低频噪音污染案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败诉。     2004年11月1日,钱先生与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的楼盘住宅一套。售出房屋时,开发商并未告知钱先生其所购买的位于二楼的房屋下建有小区的配电房。房屋交付后,钱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给某公司使用,约定租期三年,由于该房楼下配电房内变压器噪音影响,租赁人声称无法正常办公及休息,遂提前两年与钱先生解约。钱先生入住后,亦不堪忍受噪音袭扰。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下,于2007年12月向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经过现场监测,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0.2分贝。环保局随后即向该开发商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使噪声达标,但该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降至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钱先生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被告立即将位于其楼下负一层的配电房采取减震、消音、隔音、封闭等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噪音污染,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设置该变压器配电房的开发商,系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原告钱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变压器配电房作降噪处理,消除钱先生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因噪声污染造成钱先生的经济损失11200元。因钱先生购买该房屋后,生活在超噪音标准的环境中近四年,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承载了更多的负荷,精神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钱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购买新房后,竟在超噪音标准的环境中生活了近四年。近日,安徽省首例低频噪音污染案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败诉。     2004年11月1日,钱先生与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的楼盘住宅一套。售出房屋时,开发商并未告知钱先生其所购买的位于二楼的房屋下建有小区的配电房。房屋交付后,钱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给某公司使用,约定租期三年,由于该房楼下配电房内变压器噪音影响,租赁人声称无法正常办公及休息,遂提前两年与钱先生解约。钱先生入住后,亦不堪忍受噪音袭扰。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下,于2007年12月向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经过现场监测,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0.2分贝。环保局随后即向该开发商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使噪声达标,但该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降至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钱先生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被告立即将位于其楼下负一层的配电房采取减震、消音、隔音、封闭等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噪音污染,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设置该变压器配电房的开发商,系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原告钱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变压器配电房作降噪处理,消除钱先生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因噪声污染造成钱先生的经济损失11200元。因钱先生购买该房屋后,生活在超噪音标准的环境中近四年,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比他人承载了更多的负荷,精神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合肥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钱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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