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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聊吧]《新京报》的堕落令我震惊!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 发表于 2008/7/12 9:05:42

http://www.jsmedia.tv/bbs/viewthread.php?tid=17005 民间,只有民间才能真正发出自由和人性的声音! 《新京报》的堕落令我震惊! ——高房价与居住权利“都老掉牙了”吗?  时寒冰  “取缔开发商”似乎又让一些媒体人士和一些媒体受到了“伤害”。  6月25日,《新京报》刊发了北京“媒体从业者”冯海宁先生批评我的文章,题目是《“取缔开发商”的气话不必再说》。  该文在开头指出:“‘中国房价高得离谱’与‘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这两个问题都老掉牙了,笔者本文想重点谈谈‘取缔开发商’这个老话题,同时也想就几个最简单、最直接的问题与时寒冰先生商榷。”  “中国房价高得离谱”与“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这两个问题“都老掉牙了”吗?都真正被解决了吗?中国高房价远离民众购买力,累积泡沫,推升通胀,恶化民生,是老掉牙的话题,还是现在就面对的现实问题?  “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住房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是各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面对中国目前住房领域中的重重问题,面对中国目前住房保障严重不足的问题,请问,这些尚未解决的现实问题怎么就“都老掉牙了”?  《新京报》以如此漠视和嘲弄的口吻,对待人的基本权利,与其自我标榜的办报理念相距千里,令人难以理解。  然后,作者指出:“笔者本文想重点谈谈‘取缔开发商’这个老话题,同时也想就几个最简单、最直接的问题与时寒冰先生商榷。”但是,纵观全文,《新京报》此文的所谓商榷就是提出一大堆问题,如此“商榷”不如说“质问”更恰当。  现在,我就《新京报》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新京报》的“一问”是:“如何取缔开发商以及由谁来取消开发商?有一点是肯定的,开发商这个群体不是行政指令形成的,而是市场自然发育的。那么要问的问题是,由市场来取消呢还是由行政命令来取消呢?在积极推进市场化的今天,这个问题显然很荒唐。实际上,‘开发商’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准确的应分为‘地产商’和‘房产商’。众所周知,在现行体制下,垄断着土地供应的政府实际上是最大的‘地产商’,如何轻易就能取消‘地产商’呢?即使说‘房产商’可以取消,请告诉公众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  我的回答是:  开发商是所谓住房市场化改革或者政府转嫁住房保障责任之下诞生的一种畸形儿。如何取消呢?我们假设一下,假如不允许家庭主妇做饭,都必须到饭店吃饭,那么,饭店就会大幅度提价,牟取暴利。再假设,政府宣布自由恋爱不合法,必须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的结合才算合法夫妻,那么,婚姻介绍就具有了垄断性,它们就可以肆意提高介绍费用,而且,你还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而允许自由恋爱,婚介所就面临着自由恋爱的竞争,从经济学上来看,竞争或替代性会导致价格的下降。婚介所正是如此。  而现在,城市居民自建房、合作建房在事实上是被禁止的,由于没有自建房、合作建房与开发商竞争,形成了开发商的垄断。如果允许自建房或合作建房——这当然是一种市场化的机制,就可以压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空间,可以压缩其暴利。同时,政府加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也可以压缩开发商的暴利。在这两种情况下,开发商虽然还存在,但其垄断性、其暴利因素则被压缩,促使其发生质变,它这时已经不再是现实意义上的开发商,这实际上不是达到了取缔的效果吗?农村的居住问题政府没有花钱就解决得很好,而且农村的人均收入比城市居民少得多(2007年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0元,城市是农村人均收入的三倍多),为什么农村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城市还好?就是由于自建房的作用。  《新京报》这篇文章的恶毒之处在于,它刻意强调“地产商”和“房产商”的区分,把取消“地产商”等同于取消政府,为批评者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一家自我标榜具有批评精神的媒体,施展如此卑劣的伎俩扼杀多元化的声音实在是堕落得可耻。我要说的是,政府垄断土地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应该取消掉这种不合理的特权、不合理的做法,而不是取消政府!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宪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土地应该在实质上得到体现,但是现在,法律规定拥有土地的人买房也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不是去除掉其拥有的土地部分,这种做法难道不需要改进吗?《新京报》以自己政治上绝对正确来扼杀对民生的利益诉求,维护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做法,失去了一个媒体应有的公义。  而且,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存在本身就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而土地储备中心是先储备土地,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因为储备这个土地可能是卖给开发商,也可能是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但是《宪法》很明确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这个前提就可能违背宪法。面对这种不合理的做法,作为媒体,应该溜须拍马维护它,还是应该指出问题,推动改进?建议《新京报》回头看看自己立起来的那个巨大的牌坊!  《新京报》的“二问”是:“谁来取代开发商的职能?的确,规划、设计、资金等房地产开发必需的东西,开发商一个都不具备,是一个整合性的群体,但这个整合工作总要有人来执行。如果说,按照时寒冰的提议,让建筑企业直接参与房产开发,那么建筑企业不就是开发商吗?可以说,目前全国的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有房地产开发业务,楼市不是依然很暴利很混乱吗?或者说,取缔开发商后,由国家统一出图纸,找工程队盖房,分配住房,意味着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是一种历史倒退。”  我的回答是:  我们先弄清楚开发商是做什么的。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上,规划由有关部门做,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住房由建筑单位建造,开发商扮演只是“中间人”角色。而且,从资金来源上来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建房——向建筑企业转嫁风险和成本,预售房——向购房者转嫁风险和成本,直接贷款或假按揭——向银行转嫁风险和成本等方式,来维持经营。开发商是一群典型的皮包商、食利阶层和寄生虫。  那么,谁来取代开发商的职能?  第一,我们自己来当自己的开发商。既然开发商只是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却攫取了巨额利润,我们自己当自己的开发商不是很好吗?  应该认识到,无数家庭主妇自己做饭对餐馆构成了天然竞争,自由恋爱对婚介所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我们为什么不通过允许自建房、合作建房来与开发商竞争,以降低房价,并且使房屋质量更有保障?政府对居民合作建房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以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垄断市场,损害公众利益。以合作建房为例,西班牙的合作建房占到住宅建设总量的25%,挪威占到20%,德国占到30.9%,瑞典占到40%。这平抑了房价,维护了民生。中国广大农村允许自建房,也很好地解决了住房问题,城市为什么不能这样做。  或许,《新京报》下次会再质问,自建房会导致混乱。现在,我干脆提前回答吧。自建房会乱吗?只要政府规划做好,就可以做到有条不紊。我们可以看看德国的做法。我在《自建房不会导致房市混乱》一文中指出:西方国家的自建房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关键在于政府的规划。比如,在德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使用必须作出详细规划,一旦规划获得通过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政府的规划做得比较详细并且非常长久。土地用途一旦定性,就不能轻易改变。比如,一个地块是专门用作住宅的,规定的容积率只能用于造低矮的小楼,就不能擅自建造高楼。土地价格是规定好的。而且,这个小楼应该造成什么样子,政府都有一个框架式的规定,精确到房顶的颜色。比如:屋顶是深色,坡度为40度,屋檐不超过50厘米等等,甚至连所植树的类型都明确规划好,比如要种大型树冠的树木还是中型树冠的树木等等,非常详细。有这种规划,是自己建造还是请建筑商建造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政府监管到位,自建房又怎么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规划呢?     规划好是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我们目前的政府规划缺少长远考虑,常常不断推倒重来,以至于在国际规划评比中我国常常处于垫底的位置。如果准许自建房,就会促使政府不得不在规划时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减少由于推倒重来所造成的混乱和巨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准许人人都有建房的权力其实也是促使政府提升规划水平的一个契机。  第二,政府来当开发商——这不作为主体,而作为“公众自己来当自己的开发商”的补充。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由它来整合规划、设计、建筑等多方的资源,为民众建房,是它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  请问《新京报》,这算得上是“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是一种历史倒退”吗?难道宣布自由恋爱非法,都必须靠婚介所介绍成婚才是历史的进步吗?才是市场经济吗?我们不妨看看《上海证券报》介绍的新加坡的情况:新加坡的地少人多,如果住房供应完全交给市场,房价将变成天价,而实际上新加坡的房价相对比较稳定,这成为新加坡保持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根基,关键就在于,其住房供应结构中,商品房占比非常小。新加坡政府规定,占住户总数3%的富人由开发商提供住宅,收取很高的土地出让金,入住后收取高额物业税,而对占住户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对15%的困难户供应由政府补贴的房屋。由于保障性住房占比大,开发商不能通过垄断形成定价权,房价走势平稳。  《新京报》以扣帽子的方式来扼杀不同声音,试图维护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并对政府的错误做法谄媚,如此奴才作风难道是一家标榜有批评精神的媒体所为吗?  然后,我说说建筑企业的问题。许多人把房地产开发等同于建筑业。其实,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是寄生在建筑业身上,他们让建筑企业垫资为其建房,开发商压缩建筑企业的利润,拖欠建筑企业的工资,导致了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人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归结到建筑企业身上,其实根源在于开发商对建筑企业的掠夺之上。  《新京报》的“三问”是:“取消开发商后谁来收拾眼下的烂摊子?取消开发商之后,正在施工的项目怎么办?银行贷出去的款怎么办?围绕开发商的各种合约怎么办……难道这些问题都要统统的扔给政府来解决吗?不可否认,开发商的确留给公众的印象非常差,但问题是,批评、处罚开发商有现实意义,而取消开发商又有多少现实操作性呢?况且,公众已经为培养楼市付出了不少代价,难道还要为取消现在的开发商后出现新的房地产开发群体交培养费吗?”  我的回答是:  第三问为《新京报》此文画龙点睛,明确了其立场,不能“为取消现在的开发商后出现新的房地产开发群体交培养费”,很好地维护了开发商这一既得利益集团。通过以上分析不难明白,这个新的房地产开发群体是我们自己,而不是《新京报》所说的什么新的掠夺者!  取消开发商以后,有几大好处:  第一,我们可以花很少钱,住质量更好的房子。  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博士生导师王长德在“两会”期间指出:“一般地区,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建筑造价不会超过1000元人民币。”深圳市人大代表郑学定指出:“据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向我透露,即使是较高档的楼盘,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充其量为1500元,可见地价和开发房的高额利润是房价高的主因。”  为了弄清房屋建筑成本,我先后询问了多位开发商,得出的结论是:高档楼盘,哪怕是售价在每平方米两万、三万以上的楼盘(带电梯),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也很难超过1400元,而一般的非高层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在千元以下。  如果政府允许自建房、合作建房,政府只要提供土地,或者,由民众适当承担些税费,不需要政府花一分钱,民众自己就可以出资建房,解决好住房问题。一套80平方米的高品质的商品房,13万元足够了,而这个费用很多家庭是能够承担得起的。至于那些低收入者,政府应该也必须为他们提供廉租房,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这样,住房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而且,自己建房或合作建房,不会像开发商那样偷工减料,质量更有保障。  第二,取消开发商,可以降低金融风险。  开发商的自由资金很少,很大一部分源于银行贷款,这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如果没有这个多余的掠夺者,老百姓不需要太多银行贷款,就能很好地建设优质的住房,银行根本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因被开发商绑架而战战兢兢。甚至,有开发商说要死银行先死,对银行进行恫吓与威胁,并迫使银行帮助开发商说话,游说决策层出台对开发商有利的政策。取消开发商,就可以消除这种地产恐怖主义。  第三,取消开发商,可以把一个民族解救出来。  从来没有哪一个民族,像中国这样被住房问题死死地绑架。许多年轻人从大学一毕业,就开始为住房问题犯愁,而他们是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啊!住房成为一个沉重的枷锁。买到住房的人,为了按揭日夜操劳,压力重重,沦为房奴一族。没有买到房的人,为不断攀升的房价忧心忡忡。住房这一生活中的一个必需品或者一个工具,竟然变成了许多人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许多人沦为住房的奴隶。这一目标绑架并扼杀了一个民族的创造力。  而且,开发商这一不付出实质性劳动的群体,不断占据富豪排行榜的前列,严重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和追求目标,它告诉人们:通过掠夺,通过压榨,不劳而获也能成为成功人士,这起到了引领人们走向投机的作用,必然助长投机热。试问当今世界,有哪个国家把房地产业这一可能伤及民生的行业作为国家的支柱?  第四,取消开发商,有利于民族建筑业的发展。我国建筑企业长期遭受开发商的剥削。据社科院的曹建海博士研究,在整个房地产链条中,开发商攫取了其中90%的利润,而包括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在内的环节,只占了整个利润中的10%。这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当然,也有个别开发商拥有建筑公司,但是,其利润来源于其作为开发商的角色而不是建筑商的角色。  取消开发商,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中国建筑业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1980年4月,邓小平在《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现在却为了开发商这一寄生虫群体,压缩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2005年的经济数据显示,在国民经济的20个行业中,建筑行业排名第五,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5.4%的份额,领先于采矿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14个行业。建筑行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138.2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0134亿元,年均增长17%。建筑施工行业就业人数达4000万人左右,占全部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12.4%。建筑施工行业每年为国家创造300亿美元左右的外汇收入———这是寄生在建筑业上的房地产业所不能相比的。  而且,相对于建筑商,开发商对建筑知识的了解和对建筑质量的重视程度要弱得多,建筑商直接为不拖欠其工程款的自建房或合作建房者服务,更有动力提高房屋质量,而房地产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能从此得到根除。  第五,取消开发商,可以减少腐败。试想一下,当腐败的官员面对几百、几千户的合作建房者,他敢索要贿赂吗?但是,面对开发商,他们就敢!开发商拥有许多个项目,通过与开发商的勾结,腐败分子与开发商共同分赃,而且,被查处的几率更低。取消开发商,腐败几率就会降低,这可以促使政府廉洁,促使政府更有亲和力,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第六,可以减少偷漏税行为。开发商偷漏税现象之严重,几乎人所共知。房地产企业通过垄断优势,操纵房价,恶化民生,加大了政府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难度。而房地产企业大肆偷税漏税,则减少了财政收入,将导致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这将增大民众为弥补缺口所支付的成本,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危害社会公平。  第七,可以减少土地囤积与炒房行为。建设银行去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而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囤地”数量高达近10亿平方米。据钟伟先生计算,截至2006年底,估计沉淀在土地上的资金约为2.4万亿元,几乎相当于目前商品房的年销售额。土地囤积强化了土地的稀缺性,推动地价、房价的轮番上涨。取消开发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既可以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也可以平抑房价。  ……  相关理由还有许多许多,由于时间限制,不再一一列出。  我要对《新京报》说的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绝不是什么“都老掉牙了”的问题;中国高房价中包含的巨大泡沫也隐藏着重重危机,也绝不是“都老掉牙了”的问题;解决住房问题,避免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恶化,维护居住这项基本权利,也绝不是“都老掉牙了”的问题。正视这些现实问题并推动问题的解决,是有责任感的媒体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从绝对值上来看,我国房价也已经非常高了。美国商务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份,该国新屋销售中间价创下近40年来最大跌幅,新房(独栋,相当于中国的别墅)销售中间价为每套22.76万美元,这种精装修的面积大都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折合成人民币单价也不过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而2007年我国新住宅(相当于美国的公寓)销售的平均价格为3655元/平方米。如果考虑到我国的房价是毛胚房,质量和品质低于美国,且不包含土地所有权(我们只有70年使用权),再考虑到美国人的人均收入是中国的30倍,我们高房价问题还是“都老掉牙了”的问题吗?  像狗一样对既得利益集团奴颜婢膝、溜须拍马、摇尾乞怜,维护其利益,媒体或许能够得到更多的广告与赞助,媒体从业人员或许能够得到一系列好处,但是,充当强势利益集团的二奶或者奴才,是要以出卖新闻人的职业道德与良知为代价的!  在中国媒体中,《新京报》曾经被人寄予厚望,它高高举起的巨大无比的牌坊像萤火虫的屁股一样闪烁于神州大地,被同业人员一度视为楷模,我希望它不是走向堕落,而是以实际行动证明它竖立起来的牌坊是货真价实的。  后记:上午八点多接受央视采访,随后看到这篇文章,因此牺牲午饭时间,写下此文,因愤怒手有点颤抖,可能有错字,恳请各位指出。言辞有激烈处,希望同行谅解,并愿意继续交流。我深知得罪媒体对我意味着什么,但无所畏惧。  写于2008年6月25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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