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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几次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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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 发表于 2007/11/21 10:12:11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851840.html?si=1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二、税收的实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率税率、累进税率9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税款的阶段。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6.纳税地点,是指纳税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固定在营业发生地。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http://baike.baidu.com/view/48647.html?wtp=tt 利改税将国有企业财政缴纳中的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中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敢于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为此,198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之后,又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对于在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破除非税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单一税制向复税制过度,促成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都有一定的意义。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这项改革未能全部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的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依据政治权力,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832641.html?si=1&wtp=wk 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有时人们把利改税称为“以税代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收,从而把二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制度,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几种利润上缴形式的上缴比例和数额很难定的科学合理;税后利润分配方法仍较纷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因此,1984年10月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方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度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收入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改税作为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饿饭年陪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在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与预算约束,强化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推动城市体制改革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如没有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且调节税一户一税,似税非税;税前还贷口子越开越大等。这些都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不利于国家职能的体现。随着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深入,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应实行税利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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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几次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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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7/11/21 18:44:24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325117.html?si=8&wtp=wk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七月一日正式分开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23006.html?si=2 经营颠仆店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增值税,向地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2%左右。如果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挣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7521161.html?si=3 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地税登记,因为个体交纳所得税就是针对个人所得而言,办不办理国税要看你那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属于增值税范围的,比如销售商品,就应当办理国税登记,交纳增值税。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418637.html?si=2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指新增价值。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问世后,许多国家纷纷引进这种税收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周转税或销售税。自198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款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见解计算增值税款。应纳税款=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从本环节所发生的销项税款中扣除。假设某公司一个月销售含税价2000万元,购进货物原料等的含税价1700万元,假定适用税率都为17%,那么该公司这个月应交的增值税额等于92000/1.17*0.17)-(1700/1.17*0.17)=290.6-247.01=43.59万元。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货物情况的不同,增值税的税率分为0、13%和17%三个档次,除原油等特殊货物外,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一般纳税人按下面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6%增值税的免税和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归规定特准某些货物可以退还或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低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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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几次税制改革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7/11/21 18:19:56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352024.html?si=2&wtp=wk 建国以来,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形式:1.统收统支制度。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大体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这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但统的过死,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我国先后两次实行过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第一次是1952——1957年,第二次是1962——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产值、利润和上缴利润等经济指标后,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3.企业基金制度。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度。国有工业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计划指标后,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语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和劳动竞赛奖励等开支。4.利润留成制度。1979年开始,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如:全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利润上缴包干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留成的比例”弹性“较大,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性。5.利改税制度。利改税,是指将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纯收入的利润分配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调节税等税收分配形式,从而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税收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纳税后剩余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使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分为1983年开始的“第一步利改税”和1984年4季度开始的“第二步利改税”。“利改税”将国家曾面上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力归一为政治权利,强化了税收形式的地位,实际上以新的方式强化了国家政治权利对企业的干预。6.承包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包死基数,取保上交,超额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承包上交利润的办法取代了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由于实行的是含税承包制,因此,这一制度也没有解决税利不分的问题。7.税利分流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最终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利用政治权利向所有企业进行社会扣除,这种扣除是强制性的、规范的,其基本形式是税收,国有企业也一样。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其对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主要采取有弹性的、非税分配形式,具有多样性,非规范的特点。所以,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主要采取“税利分流”的制度。所谓“税利分流”,就是国家在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开征一道所得税,这一道所得税对所有经济成分的企业都是一样的,而后再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目前,国家参与国有企业9含国有控股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形式重要有:股份制与国有股分红;承包制与税后承包上角利润;租赁经营与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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