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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与模式读书笔记]抽象类
sunshine 发表于 2006/6/3 17:35:51

抽象类仅提供一个类型的部分实现。可以有实例变量,以及一个或多个构造子。可以同时有抽象方法和具体方法。构造子不能被客户端调用来创建实例。可以被子类调用,从而一个抽象类的所有子类可以有一些共有的实现。 具体类一般不用继承。如两个具体类有继承关系,最可能的修改方案:建立一个抽象类。 抽象类应当拥有尽可能多的共同代码。拥有尽可能少的数据。 什么时候才应当使用继承复用:(1)子类是超类的一个特殊种类,而不是超类的一个角色。也就是区分:"Has-A"与“is-A","Has-A"关系应使用聚合关系描述,只有"Is-A"关系才符合继承关系。 (2)如果不能肯定一个类会不会在将来变成另一个类的子类的话,就不应当将这个类设计成当前这个超类的子类 (3)子类具有扩展超类的责任,而不是置换掉(Override)或注销掉(Nullify)  (4)只有在分类学角度上有意义时,才可以使用继承,不要从工具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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